《新疆民航安全信息通告发布管理办法》 及政策解读
      《新疆民航安全信息通告发布管理办法》是在2012年民航新疆管理局印发《新疆民航安全信息通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新管局发〔20129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并重新发布实施,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该项制度作为航空安全管理工作的配套制度之一,自2012年实施以来,针对辖区飞行运行和安全保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以及极端天气运行、典型不安全事件等方面,及时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了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能力,发挥了安全信息共享和风险警示等作用。截止新修订的《新疆民航安全信息通告发布管理办法》出台前,管理局共发布航空安全信息通告26期,有效促进了辖区运行安全。

新疆民航安全信息通告发布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民航规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以及《新疆民航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新管局发〔201648 号)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与应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同时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辖区各单位及监管局、运行办和管理局各业务部门的意见,为其修订完善和出台实施奠定了基础。

新疆民航安全信息通告发布管理办法》共19条及2个附件。其中,明确了安全信息通告发布的条件、程序,包括辖区企事业单位需要管理局进行安全信息通告发布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明确了安全信息通告应当包括的主要要素,并统一了安全信息通告的格式(附件2);对安全信息通告问题描述的真实性,以及通告中去除当事人的识别信息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辖区企事业单位对安全信息通告中安全建议或安全提示进行评估、采取防范措施的要求,以及局方持续跟踪和监督检查的规定;对涉密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进行了规定,包括未经管理局批准,不得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公众媒体上,公布航空安全信息通告中内容的要求;从全员参与和保证航空安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出发,明确了管理局鼓励辖区单位或个人提出发布航空安全信息的建议,推进航空安全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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