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新疆地区2019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及政策解读

 

一、背景意义

(一)为严格落实《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航班正常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新疆地区航班正常水平,服务新疆航空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民航局《2019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民航规〔20186)文件精神,针对新疆地区航班正常实际情况,针对性的设置新疆地区航班正常考核指标,以调控措施为推手,提升辖区单位内生动力,确保新疆地区航班正常性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主要过程

(一)修改新疆辖区调控措施。认真研读民航局于201812月中旬印发《2019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民航规〔20186),梳理民航局调控措施中涉及的新要求和变化指标;梳理20184月下发的《新疆地区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暂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参照民航局考核指标对中相关指标进行了调整,并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在此基础上于20191月中旬完成《民航新疆地区2019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初稿。

(二)征求意见。于125日在管理局内部发起对《民航新疆地区2019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调控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220日,管理局周翔副局长召集乌鲁木齐监管局、管理局部分处室对文件进行了集中讨论;222-25日,以电报形式向民航新疆辖区各运行保障单位进行了再次意见征集;

(三)具体审议。经管理局航班正常工作督查组成员单位会签,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请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2019年管理局第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文件名及章节名。根据民航局文件内容,将原“限制措施”改为“调控措施”。

(二)考核指标设置:管理局2019年考核指标基本维持管理局2018年考核要求(高于民航局指标),即航空公司航班正常性80%、机场放行正常性85%。(符合民航局、管理局年度工作报告任务目标)并对相关考核数据参考值及具体调控措施进行了明确。

(三)航空公司考核指标:1、按照民航局考核指标,将航空公司航班正常考核指标由“航班正常性”调整为“到港航班正常性”。强化督促航空公司加强疆外机场运行保障协调,降低前序航班不正常对新疆地区航班正常总体水平的影响。(注:航班正常性=出港+到港(平均)。出港航班正常性基本与机场放行正常性持平)。2、按照民航局考核指标,对4小以上长时间延误且公司延误原因比例最高的三家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四)二类运行调控:结合2018年冬季考核实际情况,将调控范围由“二类运行不足90%”改为“不足90%且公司航班正常性低于当月平均水平”;增加单月不达标通报批评机制;将连续两月不达标的调控措施由“本季及后续航季”改为“连续三个月”。

(五)调控措施定义:将调控措施中统称的“停止受理客运加班、临时经营和新增航线航班”明确为“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增加航班量、加班和临时经营航班计划备案和新增航班时刻申请”。避免实际考核调控过程中出现定义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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