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新疆辖区民航发展基金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报告
     依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1号)第四条第三款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绩效自评结果向同级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涉密及敏感项目除外)。现将2021年度新疆辖区民航发展基金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报告进行公示,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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