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可以采用网络、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民航新疆管理局或所辖监管局或局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来信来访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二、注意事项
(一)来信
1.来信应确保字迹工整清晰,并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来信应留下可供回复信访办理意见的完整联系方式。
(二)来访
1.需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需准备好有关信访材料。
3.多人因相同事项共同来访的,应推选不超过5名信访代表。
4.信访代表须配合登记检查并填写《信访登记表》。
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6.建议信访人提前两个工作日电话约定来访时间。
三、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范围
(一)不予受理的范围
1.不属于本级或者下级单位职权范围的;
2.采用走访形式,但跨越了有权处理的上一级单位提出的;
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单位的上级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4.尚在信访复查(复核)的申请期限内且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二)不再受理的范围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2.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
3.对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信访复查(复核),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四、信访事项的处理流程
(一)登记
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反馈情况等。
(二)甄别及处理
1.对属于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或《不再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理由及相关建议。
2.对转送或者交办下级单位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将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后续由下级单位处理并反馈信访人。
3.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将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进行处理。
(1)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建议意见类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业务工作机构,并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
(2)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转送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并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
(3)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按照依法分类处理的原则,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①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信访工作机构将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反映。
②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信访工作机构将告知信访人按照相应程序反映。
③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等解决的,应当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将告知信访人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或在信访诉求能够顺畅导入相应程序处理的情况下,协助信访人向相关党的工作机构转送申诉材料,并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
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应当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将告知信访人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或在信访诉求能够顺畅导入相应程序处理的情况下,协助信访人向相关业务工作机构转送申请材料,并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如相关规定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等有规范要求的,将采用第一种方式。
⑤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信访工作机构将告知信访人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或在信访诉求能够按照相应程序处理的情况下,协助信访人向相关业务工作机构转送申请材料,并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
⑥不属于第一项至第五项的情形,但属于其他民航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能够适用该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将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将告知并引导信访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反映;或在信访诉求能够顺畅导入相应程序处理的情况下,协助信访人向相关业务工作机构转送诉求材料,并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
⑦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信访工作机构将受理并交办相关业务工作机构,同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相关情况。
以上所列对信访人的告知内容,能够当场告知的,将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将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但信访人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其中,不予(再)受理的书面告知书原则上只出具一次。
(三)办理
1.建议意见类事项,业务工作机构认真研究论证后,将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回复信访人。
2.检举控告类事项,管理局纪检监察机构将依规依纪依法受理、办理、回复信访人。
3.属于上文第三项至第六项的申诉求决类事项,业务工作机构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受理、办理、回复信访人。相关规定对办理时限没有具体要求的,业务工作机构原则上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回复信访人。相关规定没有要求回复的,信访工作机构将转告信访人办理结果。
4.属于上文第七项的申诉求决类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将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处理意见书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具;情况复杂的,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延长期限不会超过30日。
五、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复查。信访人对信访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复核。信访工作机构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